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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使用场景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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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lassinterfaceJava语言中对于抽象类定义进行支持的两种机制,正是由于这两种机制的存在,才赋予了Java强大的面向对象能力。abstract classinterface之间在对于抽象类定义的支持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换,因此很多开发者在进行抽象类定义时对于abstract classinterface的选择显得比较随意。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对于它们的选择甚至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是否正确、合理。我认为正确运用好抽象类和接口,可以优化软件结构的设计,对软件的扩展、维护带来很大的便利。本文将对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一番剖析,试图给开发者提供一个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的依据。

首先来理解一下抽象类。在面向对象的概念中,我们知道所有的对象都是通过类来描绘的,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来描绘一个具体的对象,这样的类就是抽象类。抽象类往往用来表征我们在对问题领域进行分析、设计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对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质上相同的具体概念的抽象。比如我们xpads 项目中的交易类就可以理解为一个抽象类,即期交易、远期交易、掉期交易等都是继承交易类的具体类。即期交易、远期交易、掉期交易这些具体概念是实际存在的,而交易这个概念在问题领域中是不存在的,可以理解为一个抽象概念。正是因为抽象概念在实际问题领域中没有东西与它对应,所以用以表征抽象概念的抽象类是不能被实例化的。

接下来理解一下接口,接口是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组规范,是一组方法的集合体(也可以定义一些常量),在一些软件设计模式中提倡的面向接口编程,其实就是屏蔽实现类的内部处理,增强模块的安全性、灵活性,达到软件设计的高内聚、松耦合。

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从语法定义层面看abstract classinterface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al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FxDeal {
    private long dealsId;  //交易流水号
    private long blockNumber;//套流水号
    private String appls;//产品类别
    private String inputChannel;//录入渠道
    private String typeOfDeal;//交易类型
    private String flagOfDeal;// 特殊交易标识
    private String bankId;//业务发生行
    private String customerId; //客户号
    private String customerName;//客户名称
    private int customerType;//客户类型
    private double amount1;
    private double amount2;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al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FxDeal {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al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实现中,Deal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从某种意义上说,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二、从编程层面看abstract classinterface

首先,abstract classJava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为了绕过这个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在抽象类中不定义默认行为存在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因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一般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参数)时,就会非常的麻烦,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尤为如此)。但是如果它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那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不是采用抽象类中的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现在该抽象类(或接口)的每一个派生类(或实现类)中,违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则,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我认为在abstract class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还是需要谨慎的,搞不好的话,是会给程序埋下一些隐患的。

三、从设计理念层面看abstract classinterface

         abstract classJava语言中体现的是一种继承关系,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 a”关系,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对于interface 来说则不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义的契约而已。为了使论述便于理解,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说明。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我们的问题领域中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象概念,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close,此时我们可以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

 

 

  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子的类结构呢(在本例中,主要是为了展示abstract classinterface反映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其他方面无关的问题都做了简化或者忽略),下面将罗列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并从设计理念层面对这些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

  解决方案一:

  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法混在了一起。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为报警器这个概念的改变(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而改变。

 

 

  解决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al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定义方式有:这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一个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另一个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

  显然,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后面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
如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那么就反映出两个问题:1、我们可能没有理解清楚问题领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是Door还是报警器?2、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比如:我们通过对于问题领域的分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反映不出上述含义。

  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Door,同时它有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来设计、实现来明确的反映出我们的意思呢?前面已经说过,abstract classJava语言中表示一种继承关系,而继承关系在本质上是“is a”关系。所以对于Door这个概念,我们应该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来定义。另外,AlarmDoor又具有报警功能,说明它又能够完成报警概念中定义的行为,所以报警概念可以通过interface方式定义。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这种实现方式基本上能够明确的反映出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其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关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关系,大家在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当然这是建立在对问题领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们认为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报警器,同时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么上述的定义方式就要反过来了。

其实在某些时候,这两个特殊的类的使用是可以互为替换的,但是在较大规模的系统工程设计时,如果不能正确运用好它的话,可能会破坏程序的结构,增强模块间的耦合度,给程序的维护与升级带来较大的不便,希望大家能够细细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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